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制度违规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l00元一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营业前和营业终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二)各种报警、防卫、灭火器械缺少或放臵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员工不会使用的;

(三)营业期间擅离职守的;

(四)营业期间营业柜台未保持封闭状态的; (五)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七)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八)缺少或漏登《安全保卫学习笔记》、《值班值宿登记簿》、《枪支使用交接登记簿》等安全记录的;

(九)护卫队员未做到“两表一证”齐全上岗,着装不整齐、未佩带防卫武器,工作时间不在营业室,违规顶业务岗的;

(十)未按规定维护业务网络设备或利用业务网络设备从事与工作不相关的行为;

(十一)监控摄像头的布局不合理,存在监控死角及营业期间未开启监控,监控资料未保存30天以上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及稽核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守库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押运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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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形成案件、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可能导致案件和事故的;

(四)对发生案件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遇有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犯罪活动和重大灾难事故时消极逃避的;

(六)违反武器管理规定,致使武器、弹药被盗、丢失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

(七)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八)对不安全要素或内部矛盾事故未及时化解,处理不当,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安全保卫规定形成案件、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章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账外经营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帐外经营收入以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合同,以下统称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

(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的;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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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账外经营。 第三十八条 反洗钱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

2、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人员)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4、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结算账户的; 5、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6、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7、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8、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三十九条 机构和劳动工资违规的处罚。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金融许可证等证照未按规定年检或更换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单位处以10000-1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其他科目账户列支工资性费用的或擅自执行地方出台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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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造虚假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或为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开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六)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违规的处罚。

(一)未成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组织,未按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统计和报送标准、时间、方式(渠道)上报或内容要素不齐全、无签发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迟报、误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漏报、瞒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

(一)未按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进行披露、报备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披露虚假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款;

(三)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由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责任人处罚、处理外,应视情节予以包赔经济损失,尤其是审批报备的大额贷款造成损失的,按贷款风险责任书确定的比例赔偿。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可逐月从工资中扣发,但应留足其基本生活费用。

第四十四条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向违规责任人主管单位提出建议,由主管单位给予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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