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释)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同时起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被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起诉,但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查清楚事实之后,直接确定应当负有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主张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

第八十条 【产品缺陷的界定及类型】 产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设计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未尽召回警示义务而导致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警示说明充分的标准,是产品存在合理性危险,但按照产品的警示说明使用,该危险就不会发生。

未尽召回警示义务的跟踪观察缺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

第八十一条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第三人,是指产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等。

第八十二条 【被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在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准许被侵权人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起诉,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第八十四条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赔偿实际损害之外,另行确定不超过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实际损害的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的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低于时速20公里以下的动力车,不认为是机动车。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受雇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雇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雇人追偿。

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优者危险负担】 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八十九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扩张解释为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过错认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带驾驶员租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出租机动车,为光车出租。 带驾驶员的出租机动车,因驾驶员的过失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使用人的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他人损害的,使用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机动车使用人在指示上也有过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五条 【挂靠机动车的损害赔偿】

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

(一)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既不享有运行利益,又不进行运行支配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经营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挂靠的,被挂靠企业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接受挂靠,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企业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负全责的追偿责任】 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九十七条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损害的性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八条 【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包括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两种情形。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相应的告知批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医疗水平的确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一百零一条 【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第一百零二条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 【医疗产品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之外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追究】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医疗产品致人损害】

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不仅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还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未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义务,应当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患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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