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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农村宗族势力直接干扰选举

每个村民都是生活在具有一定血缘家族关系的村落里,村委会成员的分布也常常与各个村落的具体分布相关。村民在推选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时往往偏向与自己联系比较密切的宗族人员。这样以来,那部分大姓往往在村委会选举中占有绝对的优势,由于受宗族势力的影响,本族选民一般不选外姓人员,因此,在一些村落里大姓之族或有一定权威背景的宗族常常可以左右选举。有的宗族成员为了本族能在选举中获胜而肆意攻击外族后选人员,要么是在选举过程中诽谤对手,要么当众纠缠对手的某些不足之处大做文章;有的甚至为了本族利益公然破坏选举,当选举结果不能令本族满意时,要么撕毁选票,要么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选举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三)村民整体素质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村的经济、教育、文化、社会事务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会给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推动我国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

⒈ 封建迷信思想长期危害农村

封建迷信思想的长期存在,给我国村民自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封建迷信思想所带来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在农村长期盛行,尤其是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更是肆意泛滥。有些村干部和村民一直向“钱”看,把钱看成是万能的,坑蒙拐骗、制假贩假;有的村民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把自己享乐看的太重而无视全村大局,弄得一些村落完全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脱节,最后村民自治变得无人可治。另一方面,农村非法宗教活动有所抬头,如 “法轮功”等。村民由于思想政治觉悟不高,往往被那些非法宗教思想所迷惑,看不清起本质,有病不看病,而是愚昧地祈求“大师”、“上帝”的保佑,最后弄的小病可能变大病,甚至因长期拖延而无法医治。还有诸如“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甚至带有明显的反政府、反人民的思想。正是以上种种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村长时间不能抹去,最终影响了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健康运行,在那些封建迷信思想很浓的村庄,村民自治活动的运行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⒉ 集体观念缺乏,村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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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数村户都能独立承包、独立经营、独立生活,与村集体的联系也就大大减少了,就算是有某种集体联系,大多数也只是那种家族式的联系,这就为集体观念的丧失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村民更加注重自己家族的生产和生活,相应的也就失去了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尽管在每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那些拥有选举权的选民都可以慎重地选出自己充分认同的人选,但是由于大多数村民都忙于自己的生活和生产,急于选出一个人选来,于是便草草了事,这恰恰又给那些有“实力”的人带来了可乘之机,在选举之前就挨家挨户地打招呼,等到选举时选民便将那些打过招呼的候选人草草地选出,导致看似民主的选举隐含着诸多的不民主。

⒊ 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近年来,农村文化教育备受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那么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方面就远远落后于城镇的发展水平,正因为如此,以前农村适龄儿童失学、辍学的现象特别突出,农村文盲半文盲的数量也逐年增加,正是农村文化教育水平的整体落后,使得现在已经成年的一些村民缺乏对村民自治的真正了解和认同,当然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最终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难以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热情

村民自治的发展水平是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的。农村经济发展好,就可为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民富裕了,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就会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就会大大地制约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目前,党和国家特别关注“三农”问题,其中对影响民生的农业尤为关注,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大多数村庄都还相当落后,一些农民尚未脱贫和解决温饱问题,尤其是我国西部地区,民生问题亟待解决。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也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或者离市区较近的地区。还有,那些较贫困的农村债务很多,于是导致这些地区经济、教育、社会事务等方方面面都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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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倒退。

另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投入不高。特别是对那部分较偏远的山区来讲,每年得到的农业补贴还不足以购买新一年所需要投入的肥料钱和农药钱,就使得农业经营规模无法扩大,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也就难以取得很大地突破。

正是以上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滞后,对与那些较偏远的山区,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很低,农民个人收入水平与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广大村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就大大影响了他们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首先,由于一些村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得不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生产劳动中去,相应地,也就减少了他们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时间。其次,一些村庄的干部在村民自治的具体运行中没有认真落实好上级领导的决议和建议,导致整个村庄的经济长期“原地踏步”甚至倒退,就使得一些村民认为村民自治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因此,他们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就越来越低。换句话讲,没有农村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村民自治就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三、村民自治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从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来,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诸多问题和矛盾的出现并非是由于偶然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部分村干部素质不高

尽管“两委”村干部大多是由直选产生,并且体现了当前我国村干部选拔的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但是仅仅依靠直选产生的干部还不足以满足我国村民自治的切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⒈ 整体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有的干部对为人民服务缺乏实质性的认同,而只是一味喊口号,不能将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一些“两委”干部整天高唱为人民服务,但是在现实中完全颠倒了为人民服务的主、客体,将口号中的“为人民服务”变成现实中的“人民为我服务”。有些干部为了争权夺利,甚至不惜侵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视村民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如此,必然导致“两委”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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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工作经验缺乏

“两委”干部尽管是通过直选产生的,但就其实际工作经验而言,不一定会令村民满意。有的干部根本不懂得在农村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应具备的起码要求,故而往往难以驾御农村工作的领导能力与水平,正是这种难以驾御,使得两委干部在贯彻上级的相关政策与方针时常常会出现偏差,与此同时,就会出现“两委”关系的不和谐。

⒊ “两委”干部对相关职权与义务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两委”干部对相关职权与义务的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些村支书认为既然“我”是村里的领导核心,那么村里的大、小事务“我”都应当过问。如果“我”不包揽一切事务岂不是“我”的失职,这种观念很明显是错误的。在我国村民自治中,村支书理应统揽全局,但这里有一个“度”的界定,统揽全局不是包揽一切事务。另一方面,某些村委会干部认为“村民自治”就应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来管理本村的大小事务,村党支部仅仅是政治上的领导,因而不能干涉村里的其他任何事务,村委会应该比村党支部的权利大。

(二)传统宗族观念的排他性与外来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

传统落后的宗族观念在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兴衰起伏,近年来宗族势力更是有所抬头,这种相传了几千年的乡村主流意识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落后性。正是这种宗族观念经久不衰的驱动性,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日常管理中便出现了“自家人”与“外姓人”之分,充分显示了这种宗族意识对我国村民自治的束缚与羁绊。

不仅如此,在那些传统宗族观念比较严重的地区,“官本位”思想也比较严重。一些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从本位主义出发,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家人、族人谋利,过分重视自己“圈子”里的事务,而不顾全大局。利益的驱动还使得一些村干部在“好”的事情方面你争我夺,为了政绩的提升大搞形象工程,劳民伤财,但一旦遇到那些不利于本集团的事情便一味退缩。

同时,在农村,小农意识和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成分长期盛行,这就从一定程度是限制了村民更多的参加积极健康的活动,而是长期沉迷在封建迷信活动中,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民的市场经济观念、竞争意识以及法制观念都逐步提高,但由于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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