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施 第四章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 第二十条 计组并实施审计。
日前,向被3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时,应当召开有审计
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
公示。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 第二十三条
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
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 第二十四条
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第二十五条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 第二十六条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
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
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
视同无异议。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起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
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 第二十九条
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等结论性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 第三十条
报送,必要时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报送书提;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抄送;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交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第三十一条
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