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工作条件检查:程序指南

基本要求

《1946年食品和膳食(海员)公约》(第68号)规定了有关船上海员的食品供应和膳食服务的最低标准。它适用于所有为商业目的而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的航海船舶。基本来说,该公约要求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通过由主管当局和船上人员双方的检查,实施上述标准。在第147号公约的条款下,只有公约的第5条必须实施。此条规定:

⒈国家应保持旨在确保船上海员的健康和福利的有关食品供应和膳食服务的法律或条例有效。

⒉船舶应根据海员人数和航行的的时间及性质,在船上提供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种类方面合适的食品和水。

⒊每条船舶上膳食部的布置和设备都应容许向海员提供合适的膳食服务。

对挂外国旗船舶的监督程序

⒈如果收到了来自海员、工会或关心该船舶的安全,包括其海员的安全和健康的任何人或组织的申诉,或有迹象表明船舶与第68号公约第5条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检查员应: (a) 通过核查任何可以得到的由岸上主管当局或在海上指定的船上人员对船上膳食服务的定期检查记录,形成一个对总体维持水平和以前缺陷的综合印象。

(b) 目视检查食品和和饮用水的供应情况,以及食品仓库、厨房、餐具室、餐厅和船上膳食部其它地方的总体布置和洁净程度,包括为防止食品和水受到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处理废物的程序。

(c) 观察与膳食部有关的通风、取暖、照明和供水系统,厨房和餐厅设备,冷藏柜和膳食部其它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水平。 ⒉检查员还可以:

(a) 建议起草一份报告致船旗国政府,并抄送给国际劳工局局长;

(b) 要求对船上显然危害海员安全或健康的状况予以纠正,并且,如果这样做的话,征求港口国国家健康机关的建议。有疑点的食品和水供应的样本可在岸上实验室里检测。 ⒊在采取措施纠正任何上述状况之前,检查员或其他海事当局应立即通知船旗国最近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如果可能,确保上述代表在场。

⒋检查员不应因船舶不满足有关食品和膳食的标准对其不合理扣留或延误。只有在由于不满足第68号公约第5条的要求而显然危害海员的安全或健康时,才应考虑滞留,直到采取纠正措施。

海员起居舱室

《1949年海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本)》(第92号)适用于除拖轮、帆船和从事捕鱼、捕

鲸或类似捕捞作业的船舶以外的所有500总登记吨以上的机动航海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公约还应适用于200到500总吨之间的船舶和从事捕鱼、捕鲸或类似捕捞作业的船舶。公约包含了确立船上海员起居舱室的位置、结构、布置、设备和设施最低标准的详细规定。起居舱室包括卧室、卫生间、餐厅和医务室。在第147号公约的条款下,船上的的起居布置必须符合第92号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基本要求

总体要求

⒈海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出入方式、结构和和与其它处所的相关布置应做到确保足够安全、不受恶劣的天气和海况的侵袭、及隔热或隔冷、隔从其它处所传来的过度噪音或难闻气味。

⒉绞车和类似装置的蒸汽供气和排气管道不应穿过海员起居舱室,如技术上可能,也不应穿过通往海员起居舱室的过道;如果这些管道必须穿过过道,应进行充分隔热处理和包封。

⒊应为海员起居舱室提供足够的下水道。

⒋应为海员起居舱室提供充分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具有保持良好空气状况及确保在各种天气和气候条件下空气充分流动的能力。

⒌除专门航行于热带或波斯湾的船舶外,应为海员起居舱室提供充分的取暖系统。应通过蒸汽、热水、暖气和电力来取暖。散热器和其它供暖装置应放在适当位置,如果必要,应罩护起来以免发生危险或给居住者带来不舒适。

⒍海员起居舱室应光线充足。当不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足够的人工照明。在卧室内,应在每个床头安装一台阅读电灯。 卧室

⒎卧室应位于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船。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其它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卧室可位于船首,但无论如何不能超出防撞舱壁。 ⒏供普通海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的面积应: - 在低于800总吨的船舶上,不少于1.85平方米;

- 在8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3,000总吨的船舶上,不少于2.35平方米; - 在3,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不少于2.78平方米;

但在一个房间里居住4个以上普通海员的客船上,每人的最小面积可为2.22平方米。 ⒐货物和机器处所或厨房、灯具和涂料室或发动机、甲板和其它散装贮藏室、烘干室、公用盥洗室或厕所不应与卧室直接连通。分隔这些处所与卧室的舱壁和和卧室外舱壁应使

用钢材或其它认可的材料建造,并应是水密和气密的。 ⒑卧室的净高不应小于190厘米。

⒒卧室的允许居住人数不应超过以下限数,这些限数应持久且清楚地标示在房间里容易见到的地方:

- 负责某一部门的高级海员、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和轮机员及无线电报务员和操作员:每间一人;

- 其他高级海员和准高级海员:如果可能,每间一人,无论如何每间不能超过二人; - 其他普通海员:如果可能,每间二人或三人,无论如何每间不能超过四人,某些客船可以例外,每间可允许居住到十人。 ⒓关于卧室床位应规定以下标准: (a) 应给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位;

(b) 床位之间不应并排挨着放置,以免上床时必须跨越他人的床位;

(c) 床位不应超过两层;如果床位沿船侧放置时,舷窗下只应放置一层床位。双层床位的下床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0厘米;

(d) 床位的内侧尺寸最小应为长190厘米,宽68厘米;

(e) 每个床位都应装有弹性床底或弹簧床垫并有床垫。不得用稻草或其它容易藏匿害虫的材料填充床垫。

⒔每间卧室应配置一张桌子或书桌、一面镜子、放盥洗用品的小柜、一个书架、挂衣钩和或每个居住者一个衣柜和抽屉或同等存放东西的地方。

餐厅和娱乐场所

14.餐厅的尺寸、设备、餐桌和坐位应足以供最大数量的海员在任一时间使用。设备应包括足够的餐具柜和适当的餐具洗涤设施。 15.餐厅应与卧室分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

16.应提供可供海员空闲时使用的在露天甲板上的娱乐场所;这种场所应视船舶的尺寸和海员人数安排足够的面积。如果船舶定期地在热带或波斯湾内航行或开往热带或波斯湾,这些场所应配有遮蔽顶棚。

17.应想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提供位置方便、装备适当的娱乐场所。

卫生设施

18.应提供下述最低数目的独立厕所: - 8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三个;

- 8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3,000吨的船舶:四个; - 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六个。

19.在无线电报务员或操作员住在独立位置的船上,应在其居住处附近或临近设置卫生设施。

20.对于所有住在没有附设专用或半专用卫生设施的房间里的海员,应按以下比例提供设备:

- 每8个人或不到8人,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 每8个人或不到8人,一个厕所; - 每8个人或不到8人,一个洗脸池;

只要每组人数超过指定人数的整数倍不到该定数的二分之一,超过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21.卫生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地板应由耐久材料铺成,易于清洗并防潮,配有适当下水道; (b) 充分的照明、供暖和通风; (c) 在所有冲洗的处所都有冷热淡水; (d) 厕所的位置方便,但要与卧室分开;

(e) 厕所有独立于海员起居舱室任何其它部分的露天通风口; (f) 厕所有足够的冲水,任何时候都可用并独立控制;

(g) 位于一个厕所内的多个厕位应有充分的遮护,以确保个人隐私;

(h) 粪便管和废水管应有足够的尺寸,其结构应使堵塞的可能最小,并便于清洗。 22.除拖轮以外的5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应备有洗衣和干衣设施。

23.洗衣设施应包括合适的洗衣槽,可以装在盥洗室内,有足够的冷热淡水供应或水加热设备。

24.干衣设备应设在独立于卧室和餐厅的舱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和温度并配有挂衣服的器具。

25.应在卧室外边但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挂油布衣裤的处所,这些处所应通风良好。

健康保护

26.一切没有随船医生的船舶都应配有一个经认可的带有易懂说明书的医药箱。 27.在除拖轮和沿岸航行船舶外的有15名或15名以上海员、航行时间三天以上的5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上,应设有单独的医务室。医务室的位置应合理布置,以便于海员前往,病人可以舒适地居住,并可在任何天气里都可以得到合适的照顾。

28.医务室的入口、床位、照明、通风、供暖和供水布置应确保病人的舒适,并便于病人的治疗。

29.医务室所需的床位数目应由船旗国主管当局规定。

30.应有专供医务室病人使用的厕所,可作为医务室的一部分或紧靠医务室。 31.医务室不得用于医疗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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