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处受贿罪刑事政策

(2)加强对行贿犯罪的司法监督: 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型犯罪,二者是相伴相生的,除却索贿的情况,都是先有行贿而后有受贿的发生,行贿是受贿发生的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毫无疑问,行贿行为正是受贿罪犯罪产生的重要外在条件。因此从防止受贿罪发生的源头入手,应当对行贿行为加以抑制。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2009共立案查办行贿、单位行贿等犯罪案件2201件,占立案总数的21.5%。 为了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抑制,对行贿犯罪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该规定已于9月1日实施 ?行贿犯罪档案?俗称?行贿黑名单?,是指在某些发生贿赂犯罪比较严重的领域,检察机关将行贿人名单收集后,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目前检察机关不断扩大录入和查询范围,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从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拓展至其他领域。 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并对外受理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从加大行贿成本,监督行贿行为,从而完善受贿罪惩防体系所采取的一种司法监督措施,也体现了对受贿罪形成所采取的严防政策。 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0644次,涉及197460家单位和155774名个人,促进了市场廉洁准入和诚信体系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受贿罪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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