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

水路运费。

现在矿方将矿场专用线装车发生的费用也转移给电厂负担。

(3)厂内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 费用。(具体见厂内费用管理章节)

(4)运输损耗:按规定定额提取的运损。

(5)中转港港杂费:如是水路运输,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以及向当地 港务局交纳的货物港务费。

(6)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2.燃料入库验收

(1)燃料部负责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料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来煤矿发数量、入厂验收量、运损、亏吨、超水扣吨

量、扣矸(杂物)量、质量、价格等原始记录,编制相关报表(包括燃料来耗存月报), 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入账。 定额内运损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抬高单价)。

如有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 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 ①结算时扣除索赔款项(煤款、运费)。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 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

②要求矿方补足数量。补足数量的,超过亏吨数的部分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 反映金额。

(2)燃料部严把入厂煤质量验收关。

燃料部根据入厂煤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进行结算、索赔,因争议等原因 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 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 双方应予以认可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单价应按电厂入厂化验热 值计算确定。 3.燃料暂估

(1)估收的程序

燃料部负责燃料的估收,向财务提供来煤暂估表,主要包括数量、质量、单价(应 包括煤价、运杂费)、金额。财务部门对照合同加以审核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月末,燃料部估收所有已到厂、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 收煤质,向财务部提交来煤暂估表。批注: 包括当月及以前来煤、未结算. (2)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财务部先做相反分录将上月暂估全部冲回, 然后根据燃料管理提供的暂估表做暂估财务处理。

(3)暂估价影响在库燃料单价变化,影响出库燃料单价,进而影响入炉综合标 煤单价,最终影响当期利润。

(4)暂估与出库量、利润的关系。 4.严格控制预付款(预结算款)

电厂应制订明确的预付款(预结算款)审批流程,严加控制,防止资金风险。财 务部在实际结算时应及时扣减预付款(预结算款)。

燃料部和财务部要及时核对各矿的煤款支付情况,应将预付款(预结算款)与同 一单位的应付燃料款互抵,以净额反映在有关报告材料中。 5.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煤估收、结算资料的审核

电煤估收及结算应以订货合同、数量验收、质量验收、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

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为依据,财务部对燃料部提交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把关,确认 无误履行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部主要审核内容为:

(1)单据是否齐全,一般包括: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 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 (2)估收单和结算单是否完整;

(3)发票是否规范,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是否一致;

(4)发票数量与验收数量、货票数量是否相符,差异是否合理; (5)交货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运输损耗率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如出现亏吨,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索赔手 续;

(7)是否根据入厂煤的化验结果,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履行质量索赔; (8)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其他要求见燃料结算票据规范化管理规定)

二十四、 燃料核算——耗用成本核算 1.燃料耗用范围

燃料费:指火力发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 石油、天然气等。包括: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房、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燃料(蒸汽);

(4)机炉小修、临修、事故修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7)供热厂用电量以燃煤折算计入热力燃料成本的价值。 本项目不包括:

(1)机炉大修或更新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计入工程成本); (2)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3)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4)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 机组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计入“其他费用-研究开发费”); (5)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耗用的燃料; (6)综合利用及非生产耗用的燃料;

(7)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 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耗用的燃料。 2.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电厂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入炉煤计量和采制化操作,确保入炉煤数量、质量数据真 实可靠。

月耗煤量根据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计算的,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 分析后确定。

燃料耗用平均单价应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按照月度总耗用量和平均单

价计算出耗用金额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即:耗用(调出)平均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购入燃料 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购入燃料数量)

耗用(调出)燃料金额(元)=耗用(调出)量×燃料耗用平均单价(或用∑各 矿的方式计算)

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金额=期初结存金额+本月购入金额-生产耗用燃料金额-调出 燃料金额-储存损耗金额。

以上式中“本月购入燃料数量”和“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 账的数量和金额。

3.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

发电用燃料与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热电联产的单位,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燃料成本按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 比例分摊。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 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 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

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

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燃料费用(包括供热厂用电 燃料费)÷发电量

二十五、 燃料核算——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

电厂每月定期盘点燃料库存,并按规定形成盘点报告。

按规定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以 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

盘盈盘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期末财务部燃料账和燃料部 库存账的数量相符、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一致。

二十六、 燃料核算——账务处理 简单介绍几种财务处理操作 1.采购账务处理

(1)燃料直达电厂。燃料实际到厂,实际结算时,根据结算单、发票等进行账 务处理。

借:燃料-在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支付厂内费用,根据发票等进行账务处理。 借:燃料—在库—厂内费用—XX 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因煤质原因索赔成功时,直接冲减当月购入成本(不调整数量)。 借:应付账款—燃料款—xx 单位 贷:燃料成本—在库-价款

(4)以补发煤量方式索赔时,不单独进行账务处理,在燃料部提交结算单据时 反映补发的实际入厂验收量,不考虑金额。 2.耗用账务处理

月末根据燃料部提交的来耗存月报中的电、热耗煤量计算燃料成本。 借:生产成本—售电成本—燃料 借:生产成本—售热成本—燃料 贷:燃料—在库 3.库存账务处理

(1)水分差,调整库存数量,不调整金额。

(2)燃料盘盈的,调整煤耗冲电(热)成本燃料项目 借:燃料—在库

贷:生产成本—售电(热)成本—其他费用 (3)定额内储存损失

借:生产成本—售电(热)成本—其他费用 贷:燃料—在库

二十七、 燃料核算——实务操作 1.燃料费核算的流程

集团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月末,财务部门根据燃料部门编制的“燃料来耗存月报” 与会计记录核对相符后,编制“燃料耗用分配表”。按“燃料耗用分配表”编制会计 分录,借记“生产费用”,贷记“燃料”科目。

实际操作一般是:每月一号要出上个月的燃料成本。每月的第一天,燃料部根据

计划部提供的上月耗煤数量,自己报表上的上月初库存数量、上月来煤数量,按照加 权平均的办法来计算出分矿的耗用数量、库存数量,编制“燃料来耗存月报”,报给 财务部编制会计分录。

*“燃料来耗存月报”格式见附表,报表需要燃料部有关人员签字,加盖部门章。 2.财务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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