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清华版《经济法教程》案例答案 - 石光乾20111010

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法

本章案例导入:罗某于2005年2月与某医院签订了卫生保洁合同,协议

期限约定为1年,协议要求罗某每日早晚各打扫卫生1次,每月由医院支付罗某报酬800元,以后卫生保洁协议一年一签。罗某与医院均按保洁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在此期间,罗某从未参加过医院组织的任何活动,2010年2月,医院通知罗某不再使用她了。罗某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罗某申请。罗某不服,又于2010年12月初以该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 8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 500元。

问题:罗某于该医院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该案应如何处理?

导入案例评析:这是一起考察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的案例。本案中,

罗某与医院签订的卫生保洁协议仅规定罗某为医院提供一定的保洁活动,医院从未将罗某录用为职工,也未与其建立严密、稳定的组织管理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罗某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可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实质反映了如何确认劳动合同法律性质问题。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如小时工、非全时工、劳务派遣工、承包承揽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使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难以区别,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关系可多重建立、法律调整不同等。

案例实务训练

1.2009年7月,小李托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A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入公司后工作岗位不固定,干的活很杂,每月工资也不一样。2010年8月,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而公司总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小李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被公司新老板辞退。

请问:(1) A公司与小李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小李能否要求A公司给予

工资补偿?为什么?(2)A公司能否辞退小李?有无法律依据?

评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

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

(2)而A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A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08年11月1日,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4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满5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钱某在2008年11月16日开始担任该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10年3月26日,钱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3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上班未见回音。同年,该公司因不能按期交货被客户索赔经济损失11万元(并未给付,客户通知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为此,该公司申请仲裁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请问:(1)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钱某擅自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法院能否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

评析:

(1)本案中,违约金条款设定限制于擅自解除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2)钱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钱某的合同尚未到期,也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擅自离开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但本案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明显畸高,可以结合钱某的工资报酬、公司的利润损失、公司为钱某提供住房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下调。至于公司提出

的因钱某离职导致其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不能充分证明利润下降系钱某离职直接造成,不予采纳。

3.2008年,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胡某派至B建筑公司工作,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 000元,派遣期限2年。后A公司又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B公司每月10日前按照2 000元/人。月向A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A公司收到款项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A公司不得克扣B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2008年3月,B公司未按期向A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A公司也就一直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张某等劳动者遂与A公司交涉未果,B公司同样拒绝了张某等人要求,张某等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评析:本案涉及两方面法律关系:即张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关系,A公司

与B建筑公司派遣协议关系。张某等人的劳动关系是张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与B建筑公司只是派遣关系。因此,张某等人工资应当由A公司支付;A公司与B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一个派遣协议,根据协议,B建筑公司应当按时支付足额相当于派遣人员工资的金额给劳务公司,B建筑公司拖欠这笔钱,是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A公司有权向B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本案中,张某首先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对象是A公司。而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后,可以向B建筑公司追讨这笔钱。

第十四章 经济仲裁与诉讼法

本章案例导入:刘某承揽了某超市的运输业务,双方因结算运费发生争议,

刘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刘某又与商场协商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第2次开庭时,刘某以仲裁员张某是超市经理的表弟为由要求其回避,最后一次开庭时因超市经理不同意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宣布退出仲裁并自行离去,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决,超市经理接到裁决书认为:“自己不在场,没签字,裁决无效”。

问题:(l)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2)刘某能否在第2次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3)裁决时超市经理不在场未签字,裁决是否有效?(4)如果超市经理拒不执行裁决,张某应该怎么办?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经济仲裁制度和仲裁效力的案例。

(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理由,应将仲裁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本案中,如果仲裁员张某和超市经理的关系,是刘某在首次开庭之后才知道的,其有权在第2次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

(3)超市经理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裁决由仲裁庭依法做出,无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裁决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影响其效力。(4)超市经理如果拒绝执行裁决,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实务训练

1.A公司与B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A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由A公司选出的独任仲裁员组成,经仲裁庭裁决B公司违约,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拒绝执行裁决并提出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且A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同时B公司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问题:(1)本案中的仲裁庭组成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在A公司和B

公司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l)本案中的仲裁庭组成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人组成也可以由一人独任。当事人约定组建独任制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案中,A公司在未取得B公司的同意下就实行独任仲裁,且由其单方面选定仲裁员,这些做法都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

(2)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裁决,而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A市某钢铁公司与B地一安装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货款500万元,合同履行地为A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装公司发现钢铁公司公司提供的钢铁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需要返工,便要求退货并让钢铁公司赔偿损失 280万元,钢铁公司不同意,安装公司诉至B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因业务量大,便由法官李某担任审判员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问题:(1)B地中级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其审理案件能否使用简易程序?(2)如果一审判决钢铁公司败诉,该公司能否上诉?

评析:

(l)B地中级法院无管辖权,因被告在甲地,且合同履行地也为甲地,故应由甲地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中级法院不能使用。

(2)如果败诉的钢铁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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