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10.27(审定印刷稿) 3

的权利和义务。

25.违约责任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均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25.4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数量提交图纸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5.6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或暂定合同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5.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但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应按该部分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总价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向工程师报验或替换以合格的材料,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5.8承包人在移交工程的同时,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25.9发包人付予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承包人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将各期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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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发包人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欠薪款项30%的违约金。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5.11承包人违反24.2款各项(第(11)项~(13)项除外)义务的,每违反一项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违约金,此外,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前,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合同款。

25.12承包人未按12.13款的要求及时撤离现场的,每逾期一天,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12.12、12.14、12.15款的情形,该种情形每存在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5.13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此类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部分发包人应予免除。承包人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25.14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组织管理架构人员必须每月不少于22天到发包人现场办公室报告,每月累计每少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直接扣除。

25.15 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25.16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向承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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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环节直接扣除或可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中获得索赔,发包人未扣除或未提出索赔的,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

25.17承包人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10%(不含10%)的,发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项时,应将超出10%(不含10%)部分的费用从最终双方认可的款项中扣除,暂不支付,扣除的费用在结算时支付。

承包人超额申报结算款并超出10%(不含10%)的,对超出10%(不含10%)部分,承包人按其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申报金额超过实际结算金额的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

上述进度款和结算款超出百分比的计算基数为最终双方认可的数据。 25.18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导致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5.19承包人违反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25.20承包人违反本通用条款第4.1、4.2款的约定,将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挂靠承包人资质承接本项目,则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发包人决定解除合同,则当承包人赔偿因其转让、转包本合同或挂靠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后,发包人方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如承包人工程款项不足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款项。

25.21 承包人应按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对于承包范围内的遗留工程、返工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若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按正常发包价上浮2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同时收取30%的工程管理费,上浮费用和工程管理费由承包人负担,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在转扣签证单上签字,双方同意以工程监理人员核签作为转扣依据。

26.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26.1如协议书约定承包人需提供履约保证,则合同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生效,若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用履约保证金或凭履约保函向银行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中途破产倒闭;(2)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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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发包人。

26.2如无26.1规定情形,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解除。

26.3非承包人原因,双方未履行合同且合同期限届满,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或解除。

26.4履约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银行保函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总行或者经该总行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授权书与保函同时向发包人出具),取得和提交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争议的解决

27.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做出之结论或责任判定,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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