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10%以上、新城区增加20%以上计算,且最小间距须满足表4.2规定。

表4.2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 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其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间距不应小于18米。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运动2小时的日照标准。 场的间距不应少于25米。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学校 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 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上述各项间距从建筑正投影的外墙或阳台的外边缘起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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