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获得市双优称号的工地,授予“东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奖牌,全市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获奖工地参加省双优工地评选。获得省、市双优工地奖的施工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方面与获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双优工地的评审情况将列入企业施工资质年检、等级晋升的考核内容。获得省、市双优工地奖的项目经理,其业绩将作为项目经理评选先进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监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情节严重的悬挂“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警示牌,并提请市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给予罚款、停工、停止工程投标和承接直接发包工程资格直至年检不予通过的处罚,对项目经理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悬挂“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警示牌的工地,施工企业必须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安监机构复查达到要求的,安监机构可摘除其警示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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