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公称直径 (mm) 最大间距(m) 15 1.5 20 1.8 25 2.1 32 2.4 40 2.7 50 3.4 65 3.5 80 3.7 100 4.3 150 5.2 3.6.3.2 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3.6.3.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3.6.4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图3.6.4)。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3.7.1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3.7.2 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3.7.2.1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3.7.2-1式确定: P1211=1.5P0V0/ (V0+VP) (3.7.2-1)
式中 P121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0-20℃时卤代烷121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21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21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
);
3.7.2.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按3.7.2-2式确定:
P?1.5??V0'P0'?VP'PS?1301??V? (3.7.2-2) ?)'?VP'?式中P1301-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s-卤代烷1301的饱和蒸汽压,取1.4MPa(绝对压力); P-20℃时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
-卤代烷130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30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
3.7.2.3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MPa。
3.7.3 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试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7.4 进行管道强度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
3.7.5 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后,3min内压力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检查防护区外的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3.7.6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
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3.7.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2/3。试验时应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3.8 喷嘴的安装
3.8.1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3.8.2 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调 试
4.1 一般规定
4.1.1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4.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4.1.3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4.1.4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4.1.5 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2 调试
4.2.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对每个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和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4.2.2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灭火剂的误喷射。4.2.3 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4.2.3.1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进行。氮气贮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用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充装的氮气压力和灭火剂贮存压力应相等。氮气贮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贮存容器数的4.2.3.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际使用的容器总数的4.2.3.3 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4.2.4 模拟喷气试验的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4.2.4.1 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且应能从被试防护区的每个喷嘴喷出。4.2.4.2 有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4.2.4.3 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4.2.4.4 贮瓶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内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4.2.5 进行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时可采用手动操作,并应按本规范第氮气或二氧化碳贮存容器。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
5 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5.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5.1.2.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5.1.2.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5.1.2.4 竣工报告。5.1.2.5 设计说明书。5.1.2.6 调试报告。5..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2章和第D%,且不得少于一个。
4.2.4条规定。3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
20%,且不得少于一个。试验采用的贮存容器数应为防护区实
4.2.32.1.1条和第
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结构 10
条的规定准备一个
5.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5.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5.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5.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5.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5.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5.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2 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
5.2.1 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5.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2.2.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5.2.2.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5.2.2.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5.2.2.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5.2.2.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5.2.3 贮瓶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及地下贮瓶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3 设备验收
5.3.1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以及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2 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应按实际安装的灭火剂贮存容器总数(不足进行称重抽查。
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贮存压力应逐个检查。5.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规定。
5.3.4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管道的规格、布置、连接方式和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的有关规定。
5.3.5 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关规定。
5.3.6 设备的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耐久标志。 手动操作装置均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5.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定。
5.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章与第3章的有关规定。
5.4 系统功能验收
5.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下列试验:5.4.1.1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4.1.2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4.2 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应先关断有关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上相适应的指示灯泡、压力表或其他相应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接受模拟火灾信号。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2.1 指示灯泡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灭火剂的充装量和贮存压力,5个按5个计)的10个按10个计)的
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10%进行模拟喷气试验。2章与第3章的有关规定。5个的按2
5个计)的3章的有关2章与第33章的有关规 20%3章2 章的有 章与第
5.4.2.2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5.4.2.3 有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5.4.3 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5.4.4 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时,功能检验为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5.5 维护管理
5.5.1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5.5.2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5.5.2.1 本规范第5.1.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5.5.2.2 系统的操作规程。
5.5.2.3 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5.5.3 应按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5.5.4 每月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5.4.1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5.5.4.2 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5.5.4.3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90%。
5.5.5 每年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5.5.1 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5.5.5.2 灭火剂贮瓶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5.5.5.3 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按本规范第2.2.3条规定,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5.5.5.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5.5.5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应小于设计量的95%。 5.5.5.6 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则应按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5.5.5.7 按本规范第5.4.2条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
附录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
A.0.1 不同温度下卤代烷1301的贮存压力,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不同温度下卤代烷 1211的贮存压力,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A.0.3
A.0.2 不同温度下二氧化碳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应符合表A.0.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