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许可条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 (请在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一式4份并附电子文本);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套)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质量手册(1份,附电子版1份);

(仅为换证申请时提交);7.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 8.充装事故处理情况(仅为换证申请时提交);

9.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仅为换证申请时提交)。 上述复印件在提交时必须同时出具原件核对,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由申办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公章。

五、工作程序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携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受理时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齐全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二)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

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七、证件期限: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须申请延续换证。

八、办理机构:

(一)受理、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批准、发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受理地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

充装资源条件要求 A1 人员 A1.1 管理人员 A1.1.1 单位负责人

应当了解介质充装的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以及充装工艺特点和充装安全管理必备知识,对充装站安全负责。 A1.1.2 技术负责人

在管理层成员中指定1名技术负责人,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5年以上移动容器充装管理经验; (2)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3)掌握充装站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4)熟悉充装站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5)熟知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6)熟悉充装站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具有一定的事故处理组织能力。 A1.1.3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熟悉充装站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

(3)熟悉充装站充装工艺过程及现状,掌握移动容器充装相关要求;

(4)熟悉充装站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掌握充装站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A1.2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检查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以下要求:

(1)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掌握充装站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及移动容器基础知识;

(3)熟练掌握移动容器充装前、后检查要点及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A1.3 作业人员 A1.3.1 充装人员

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充装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专业培训,取得移动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了解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掌握充装站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移动容器充装量规定,了解移动容器基础知识;

(4)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动容器充装技能。 (5)了解和掌握移动容器充装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A1.3.2 化验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培训,能熟练化验、分析介质组分。

A2 场地(厂房) A2.1 基本要求

(1)充装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且验收合格;

(2)应有移动容器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场地; (3)专用的移动容器充装场地;

(4)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者设有换气通风装置,并且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A2.2 汽车罐车充装场地要求

汽车罐车充装场地除满足A2.1D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场地地面强度和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 (2)易燃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充装场地与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A2.3 铁路罐车充装场地要求

(1)具有铁路装卸线,其设计、建设及运行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2)分别设置充装线和行走线,充装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80m设置安全扶梯; (3)易燃介质充装站应当划定危险区域边界线,禁止蒸汽机车、未配置阻火器的内燃机车进入。

A3 工艺设备、管道与设施 A3.1 基本要求

(1)选用的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规定,并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生产;

(3)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定期检查,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并且确保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

(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3.2 充装站要求

(1)储罐应当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2)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配备充装质量计量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3)易燃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充装站,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5)有毒介质充装站应当配备泄漏气体处理装置,如液氯充装站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站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

(6)易燃介质充装站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设施; (7)储罐本体有色标,并且在显著的位置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A3.3 专用的装卸台(线)和装卸装置的配置要求 (1)装卸接头采用与移动容器配套的接头;

(2)充装用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应按充装介质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选取,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并且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3)有毒、可燃介质的装卸装置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装卸软管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A4 电气、检测、计量仪表

A5 消防、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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