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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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与省界的交点;E表示与地区(市)界的交点;A表示与县界的交点;X表示与乡(镇)界的交点;C表示与村界的交点;Z表示与村民小组界的交点。

7.7 界标位置在实地确定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现场测记“界址点点之记”。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点之记”可一公里做一至二对点之记,但明显的拐点应做点之记。

7.8 若界址点在河沟池塘水域中,界标可埋设在岸边,待有条件时再补设界标。 8 界址点测量

8.1 为检核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标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

8.2 界址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中误差不得超过±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

8.3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

8.4 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c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 ±10c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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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用地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允许误差应控制在±10cm范围内。 9 面积计算和汇总

9.1 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9.2 项目用地面积、用地内部原不同权属面积应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用地内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可用解析坐标或图解坐标计算面积,也可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量算面积。

9.3 在量算不同权属、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的基础上,分别以市(县)、乡(镇)、村(组)为单位按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面积汇总,项目用地若占用基本农田,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外的土地分别统计汇总。

9.4 坐标法计算面积须采用下列公式独立计算两次进行检核。 式中:

p——面积,m2;

( )——界址点坐标,m; n——界址点个数。

9.5 图解法量算面积须进行两次,较差在限差之内时,取两次量算的均值。两次面积量算的较差应满足下式: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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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量算面积m2;

M——勘测定界图纸比例尺分母。

9.6 几何图形法计算面积的误差应满足下式 式中:

P——量算面积m2;

ML——界址边量算的中误差m。

9.7 利用勘测定界用地总面积控制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或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之和,当其相对误差小于1/200时,将误差按面积比例分配。

9.8 面积量算单位为m2,取至0.01 m2。 10 勘测定界图

10.1 勘测定界图是集各项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勘测定界图是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

10.2 勘测定界图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界址点和线、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土地利用类型代号;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编号及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地上物、文字注记、数学要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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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10.4 勘测定界图上项目用地边界线可根据用地范围的大小用0.3mm红色实线表示,界址点用直径为1mm的圆圈表示;基本农田界线使用绿色绘制,并注明基本农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线使用黄色绘制;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用直径0.3mm、点间距1.5mm的点线表示。 10.5 勘测定界图上用地范围内每个权属单位均应在适当位置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和面积;每个地块均应在适当的位置注记地块编号、土地利用类型号和面积。其注记方式如:

分母表示土地利用类型编号,分子表示该地块的编号,右侧表示该地块的面积

10.6 勘测定界图图式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对以上两个规程未作规定的图式,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比例尺图式执行。

10.7 勘测定界图的平面位置精度,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及相邻平面点的间距中误差,在图上不得大于表2 规定。

表2 勘测定界图的平面位置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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