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指南外汇管理相关问题解答(doc) - 图文

第一部分 企业办理外汇管理业务指南

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审核材料: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保管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6、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审核材料:1、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2、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3、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4、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

三、使用核销单 1、出口收汇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报送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四、核销单注销 审核材料:1、未用、错填或退关的核销单;2、注销申请(遗失退关的核销单时提供)。

五、空白核销单挂失 审核材料: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挂失说明;2、打印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挂失的电子底账。注: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

六、出口远期收汇备案 审核材料:1、远期备案申请书;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出口收汇核销 审核材料:1、加盖公司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或企业已核销信息填报表(一式两份);2、情况说明函;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时提供);6、人民币入账凭证(收人民币时提供);7、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个人收汇时提供);8、购货发票(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9、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援外贷款、基金项目、政府贷款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的出口提供)。

八、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审核材料:1、差额原因说明函;2、加盖公司章的出口

收汇核销报告表或企业已核销信息填报表(一式两份);3、出口合同原件或复印件;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汇时提供);7、根据差额核销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出口收汇核销差额备查 审核材料: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部分收汇提供);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提供);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提供);6、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备查申请书;7、差额备查担保函;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出口项下佣金支付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出口合同正本;3、佣金协议正本(暗佣);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佣金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时,由外汇局审批后对外支付,其余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十一、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审核材料: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中止合同的(1)书面退赔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2)出口合同;(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和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解付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2)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6)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3、已出口、已收汇且已核销的(1)书面退赔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2)出口合同;(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4)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4、未出口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1)书面退赔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和银行出具

的说明该笔收汇的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解付时间、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

十二、申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2、外经贸部门的批件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进口付汇 审核材料: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合同、发票;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5、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6、中国电子口岸IC卡;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

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付汇: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2、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3、进口合同;4、开证申请书(信用证项下);5、进口付汇通知书(托收项下);6、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2、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3、进口合同、发票;4、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注:贸易进口付汇由进口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应根据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和进口预付款登记的要求,在付汇前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经外汇局确认。

十四、进口付汇核销(信用证、托收、预收货款项下) 审核材料: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IC卡;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十五、进口付汇差额核销 审核材料: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2、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差额核销情况说明函;3、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6、进口货物报关单;7、中国电子口岸IC卡;8、根据差额核销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5、税务凭证。注:外商投资企

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十七、进出口企业直接对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协议书);3、运输合同(协议书);4、发票(支付通知书);5、提单清单(传真件);6、税务凭证。注: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十八、支付境外参展费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其他相关材料。注: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十九、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管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等值10万美元以上由外汇局核准。

二十、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审核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一、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审核材料: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注: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十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和境外机构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 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涉及外方减资(实际)的,应详细说明外方对减资所得的处置计划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5、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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