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指南外汇管理相关问题解答(doc) - 图文

32、合同登记的币种、债权登记的币种和注销的币种是否可以不一致? 可以。企业进行合同登记、债权登记和注销申请时,应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收款的需要进行登记。

33、企业在系统中登记的延期收款,能不能修改?

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延期收款,企业在办理债权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债权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不可删除。

对于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果企业在出口后90天内收回货款,应在登记后的90天内撤销和修改;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债权登记不可撤销,可以修改预计收汇日期。

34、登记合同信息时,如果此项合同既包括货物也包括相应技术服务费、培训费,那么登记合同金额为货物总金额还是货物和技术服务费合计总金额?

只需要登记货物总金额。

35、在做合同登记时,若不能确定全部的延期收款计划,可以分次填写吗? 企业可以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包括添加新的延期收款计划。同时,一笔合同登记可以对应多笔债权登记。

36、企业延期收款登记后,多久能得到外汇局的确认?

外汇局通过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37、延期收款有额度控制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延期收款实行余额管理。现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38、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可能比债权登记的金额多,注销时以哪个金额作为注销标准?

企业在收到货款后,应指定收款银行办理延期收款注销。企业应如实填写收汇的金额作为“申请注销金额”,系统自动选择债权登记中的“延期收款金额”和申请注销金额中的较小值进行注销。

39、企业可以为一笔债权登记同时向外汇局和多家银行申请注销吗?

在一笔债权登记项下,可能收款银行不止一家,或者存在部分收汇的情况,系统提供了同时向外汇局和多家银行申请注销的功能,但申请注销金额之和应小于等于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金额。

40、如果同时对多个合同做延期收款,在合同登记时,是一个合同登记一次,还是汇总登记?

每个合同对应一个合同登记,不能汇总登记。

41、企业服务贸易项下延期收款是否需要办理延期收款登记手续?

本次要求登记的延期收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服务贸易项下的延期收款。 42、保税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是否要办理延期收款登记?

保税监管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如果有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均应办理延期收款登记。

43、保税监管区域外企业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的延期收款是否需要登记? 不需要。

第三部分 重要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

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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