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他们。

(三)社会契约的维持

1、忠于契约是一切正义的基础,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约就是非正义的

2、人们没有重新缔约的权利。主权的享有者是契约的产物,他本身不是缔约一 方当事人,不受契约限制,契约一旦签订,就形成主权者,未经契约限定, 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对主权者即是不正义的,人们没有重新缔约的权利。 3、为了保证契约的实现必须赋予主权者以全权。霍布斯受马基雅维利的影响,反对分权,同时也与其处转型的动荡的社会阶段有关。 (四)特点:

1、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是将自己的所有权利都转让出去

2、人们转让出去的权利交给了主权者,主权者不是契约的签订者而是第三者,不受契约的约束

3、主权者得到的是一个专制的全权,不受订约者的制约,甚至不受道德的限制,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就行了——有明显的国家主义痕迹在里面。

四、霍布斯的实在思想 (一)实在法定义

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要在自然法基础之上,但是更加实用。

定义:法律本质上说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是专门对有服从义务的

人发出的命令。 区分:(1)命令:只有说话者意志,没有别的理由 (2)建议:为了对方的利益,对遵守者有益 (3)劝说:逞述者强烈希望得到遵守 ——法律是命令,只有主权者才能制定。 霍布斯称实在法为“ 法”,是社会契约的结果P138 (二)实在法的特点 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2、法规范的对象是普遍的,针对所有人民颁布 3、法律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便人们遵守 4、法律是区分人们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 (三)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关系 1、相互包容,两者范围相同

自然法的公道、正义通过实在法表现,是实在法的组成内容 2、相互区别:

自然法永存;不成文;没有强制力

实在法是主权者意志的表现;成文;有强制力,人们必须服从 (四)实在法与正义P139

1、正义:受罗马人正义思想的影响

霍布斯认为正义与所有权密切相关,确定所有权,才能明确正义 2、正义的性质:遵守约定 3、正义与实在法的关系:

(1)实在法规定所有权制度,因而也就确保了正义的实现,所以有实在法的社

会才有正义

(2)法律体现正义,是正义的表达

(3)正义的实在法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要的,又是清晰明确的法律 良法与利益、正义相连 良法应具有清晰明确的特色 (五)实在法与自由

1、自由:没有阻碍的状态。

人出于自愿的行动就是自由的,人在其智慧、能力所能做到时不受限制的去做,就是自由人。

自由是相对于约束而言的,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一切行为、言论。所以在法律所未规定的事项中,人们可以做自己理性支配下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这就是自由。

所以说霍布斯的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仅仅出发点是个人主义,功力主义,自由与法律不对立、不矛盾。

〃西方思想家:在规则之下,去追求自由

东方思想家:打破规则追求自由——得到的往往是专利的自由,“一夜的革命

带来的是终身的奴役”

2、法律对自由的作用

(1)法律是自由的前提。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相互侵犯,何来自由,有法律的

规范,才有自由。

(2)法律为人们的自由留下余地。法律不可能规定所有事,法律未规定的地方

仍是自由的。

(3)法律的目的在于促成彼此之间的自由的实现 (六)实在法的种类 1、自然法与成文法

成文法 神定法:通过上帝授权宣布的法,如圣经、教会规章 人定法:人所制定的法

分配法:规定公民权利义务自由等的法律 刑律:对犯法者的惩戒 2、 基本法:国家基础 非基本法:国家枝节

第四节 洛克 一、生平和著作

比霍布斯更具有个人主义,私有主义思想,而且更加彻底。 Q:1.为什么洛克的分权思想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

2.洛克的立法权优先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强调的立法权优先有何区

别?

二、洛克的思想

1、洛克的自然状态有哪些特征?

2、洛克的自然状态中讲天赋人权,这些权利包括? 3、洛克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是?有哪些缺陷? 4、洛克对社会契约论性质的阐述? (1)多数人的合议

(2)放弃部分的社会权利,惩罚犯罪的权力

(3)权利交给的是整个社会,而非是个人

(4)政治社会的行动取决于社会的多数,但不能忽略每个人的意志。多数优先

但限制多数,保护少数人的意志。

(5)社会契约要依靠集体的力量得以实现,以达到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等权利

的目的

(6)洛克的社会契约有信托性——有限政府的理论同卢梭、格劳秀斯的社会契

约都不同。

Q:洛克的社会契约与霍布斯的有何不同? 5、洛克的主权在民的思想,何为主权在民? 6、洛克的法治思想,法律与自由是什么关系?

〃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霍布斯) 〃自由与权利:

自由可以转化为具体权利的形态——财产权——洛克权利论的核心,天赋 人权的别称,其他是此权的延伸。 7、洛克的分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

〃主权在民,立法权最高,但也要受到限制。其立法权优先理论与美、欧的宪法审查不冲突。

〃其分权具有局限性:

是阶级意义上的分权(王权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分权),而非只能意义上的分权,所以司法权的地位未突出。 8、洛克思想的贡献 (1)天赋人权 (2)分权主张 (3)“多数决”,为现代民主提出理论依据

(4)实践意义: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其后的制度建设

洛克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创始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鼻祖,是温和的、渐进的民主法治的思想,可操作性比较强。

第五节 卢梭

一、生平、著作-思想最为激进 1.《社会契约论》,在启蒙运动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口号

2.《新》……书信体小说的形式控诉了封建婚姻,抨击了封建统治者对人民的压迫

3.《艾米尔》

1.一方面完美设计未来社会的前景,另一方面由于生活困难又忍受着百无聊赖的心理矛盾,--对理性的反抗,认为科学和技术并未给人类带来进步,崇尚古朴天然的浪漫主义的非理性主义的色彩。与同时代的进步的主流思想家分道扬镳。

2.罗素评价:从卢梭时代以来,改革家向来分为两派,支持卢梭和反对卢梭的。到现在希特勒是卢梭的结果、丘吉尔和罗斯福则是洛克的结果(温和主义改良思

想,对保护民族政体和精神的作用)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论

1.承认自然状态并非是真实,只是建构理论的必要推论。是野蛮人群居的时代,

不存在权利义务、道德关系。人类天然的本性自然地制约了人类的行为、 2.关于自然法:

并不内涵理性的观念,自然法存在的基础是人的感情和天性(反理性),对同类的怜悯之心,没有害人的欲望。在理性之前存在两个基本原理:关注自己的生存、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尤其是同类遭受灭亡时会感到同情。自然法的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让位于市民法。

3.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纯自然状态——社会状态的过度:开始建立社会的阶段 促使的动力是人类不断自我完善的能力,当私有制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分化和动荡时,报复和恐怖代替了法律制度。富人作为社会的对立面,为了欺骗穷人,产生了法律。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1.社会契约的形成

当自然状态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阻碍超过了人类为了生存所能的努力时自然状态就不再存在,新的以社会契约为纽带的政治社会就成为了新的替代模式、 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寻找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每个人身结合者的财富、人身,并由于这个结合,服从自己的意志,以直接参与“大我”的方式实质上服从“小我”的自身。

每一个结合者都不过是在服务自己本人。

大我的每个结合者以及集体的整个权力转让给整个集体

自身及全部力量,公共的“大我”就是主权者,过去将城邦、现在叫共和国,服从大我就是服从自身。

2.特点:

社会契约不是在上者和在下者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中平等主体之间个人之间的约定,政府和君主不是契约的主体,而是人民的代理人。

卢梭对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不认同。 每个结合者都把自己的一切权力都转让给共同体,由此组成的结合体会尽可能完美,每个人也并没有向任何他人献出自己,人们是可以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获得自身转让给的同样权力,人们就得到了他们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保全力量。权力的平等和道德的自由。 4.人民是共同体的主权者也是国家的立法者,没有任何一种可以用来约束有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当契约解除时,人们又恢复到了自然状态。 5.比较洛克

(1)卢梭强调结合者把所有权力转让;洛克认为不能交出生命、自由、财产权 (2)每个契约的订立者都是共同体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益得以产生,是共和国得以存在的基础。公益证明了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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