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基础之上,方法都是抽象的假设和演绎推理得出的,对法学问题本身的关注有限,对微观制度的关注不够。

第二节 格老秀斯

一、生平、著作

1583——1645 荷兰 德福柯城的律师家庭 11岁进入大学学习哲学和法学 15——17在德国攻读法学博士

1604年开始做律师,成名文章是1609表的《论海上自由》

1613年被任命为荷兰驻英国政府,开始商讨英国与荷兰的渔业分配问题 1618年荷兰发生宗教内讧,由于支持温和派被监禁,后释放,后至德国 1625年发表影响最大的巨著《战争与和平》 〃贡献

《战争与和平》法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是古典法学创始人

在国际法研究上寻找到了国家之间和睦相处的道德基点,将自然法人化而不是神化,将自然科学,尤其是几何学引入法律研究中。 二、主要思想:

(一)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1、 自然法之母即为人性

开始摆脱宗教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研究法律,指出一切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国家的实在法是在自然法中派生出来。总结出法律形成的脉络: 人性——自然法——民法——法律。民法占有显赫的地位,具有源头的性质其他法律均是延伸。 2、 人性的内涵

人性有两个基本内容:社会性和理性

(1)社会性表现为人们要求交往的社会需要,这是对亚氏观点的继承。

社会生活、交往——心智的成熟

(2)理性:通过人们的理智特性表现出来,人们要求通过自己的智慧处理社

会问题,合理的鉴别和判断人际关系等。

3、人性与神性

他在强调人的理性对法律的绝对性作用的同时,没有完全否认神性,自然法的基础是上帝意志的启发。他认为发自我们内心的信念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即人的理性和上帝的意志是统一的。

这是由他的历史时期所决定的,他由神学理论向人学理论过度,需要在人的理论上加上神的色彩。

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一)自然法本质:

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选择,任何和理性与社会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是道义上罪恶的。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躯

体;当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进行防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 清单式列举,五方面: 1、他人之物不得索取

2、误取他人之物要返还原物与原物所生之收益 3、有约必践 4、有害必偿 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

1、纯粹自然法:存在于原始状态中的。完全受人性洗礼影响的

2、有限自然法:人类社会过渡到文明社会后形成的,是人理性构建的产物。

四、实在法理论 (一)法律的分类 自然法

意志法(意定法) 神意法

人意法 狭义:市民法、国内法 广义:万民法、国际法

这与中世纪阿奎那的分类不同,自然法的地位上升,神法的地位下降 (二)市民法和社会契约论 1、市民法:

国家制定的,管辖臣民的法律,一般认为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2、人为何要签订契约——P132

①人的社会本性 ②人们自利的动机

国家是自由人为享受法律利益,求得共同福祉而组合起来的联盟,任务是

维护正义,维护公共社会的安宁。

国家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市民法就是主权的产物。

格劳秀斯还赞成君主制,主权应由君主掌握,但是反对“人民主权论”,但 人民有抵抗权,君主主权出问题则可反抗。 (三)万民法(国际法)P133 〃战争 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都要遵守奇偶共同规则——这是对国际法作出的

开创性的贡献。

〃提出了国际法的五个原则

(1)守法原则:国与国之间一切关系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如不宣而战不合法 (2)中立国原则:

①在战争的性质尚未澄清时,中立国应该平等的对待双方

②战争正义与否已经明确,中立国不能采取强化非正义方的行为或阻碍正义方 的行为。

(3)和平原则:防止战争、信守和平

(4)人道主义原则:尽可能的不要伤及无辜

(5)海洋自由原则:海洋是公共的、自由的,非任何一国的私有财产

五、总结

1、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揭示出了自然法即是人的理性,是一个进步,摆脱了

神学对自然法的束缚,使之成为世俗的理论。他认为理性高于实在法,开创了一个理性主义时代,对日后学者有重要影响。 2、奠定了近代契约论的基础,为资本主义做准备 3、是近代国际法 的奠基人,鼻祖。

第三节 霍布斯

一、生平与著作

〃用几何学方法讨论哲学问题 〃1651年《利维坦》,以怪兽比喻国家的强大,对君权神授、教会大加批判。 〃霍布斯医生处在不安之中,他的判断时机与理论倾向总是不准确,总得罪人,始终不如意,甚至为了生存而担心。这样的情绪反应在他的思想中,“保全生命”是他思想中最突出的一点,将其看作自然法最主要的追去。 〃霍布斯将培根的唯物思想体系化 〃贡献:

(1)机械唯物主义

(2)批判君权神授,建立人本主义的社会学观、历史观,这成为了所有权利学

说的源头。

在霍布斯这儿,关于权利正当性的理论得到了论证,阐述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尤其是个人主义,将传统的权利说打的粉碎(革命性)。虽说其学说是矛盾的,动荡不安,但更重要的是为个人自由、个人权利进行论辩

二、自然法思想 (一)自然状态 〃以人性论为基础 〃他认为:

1、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 2、获得权力是人类共同的趋向。

3、性恶的面常常会使人的理性难以运用,不能控制自己。

4、在公共权力存在前的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每个人都有无穷的欲望,同时又不受理性的控制。

——人与人的关系就是狼与狼的关系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是“地域派”的代表:人性有三种类型 1、互相竞争——侵略

2、彼此猜疑——为了自己的安全而侵略 3、为了荣耀——侵略

——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侵略者,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为了自身利

益最大化而将别人当成敌人(竞争让人的同类感下降)。整个氛围流行着弱肉强食的规则,是人动物性的本能。此时,人人处在恐惧的状态:孤独、贫困、短寿…… (二)自然权利 〃核心内容:自我保全——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

己的天性,也就是吧喷泉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主要围绕着生命、安全而言,其范围是有限的。 (三)自然法

1、性质:他认为不是自然状态存在的法律,而是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法律。人

类自然状态没有规则,但人还是存在情感、理性的。所以人们对自然 状态中的种种威胁,尤其是对死亡的威胁,希望过上理性的生活。自 然法更多的是一种义务,不是自由,自然状态中人们已有了过度的自 由。所以霍布斯的自然法类似于道德戒律,强调赋予义务,而不是强 调自由。

2、自然法的“清单” (1)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2)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7条规则,集中抽象出2条,类似于基督教的教义(总的原则是换位思考) 3、自然法的效力

(1)严格意义上,不是一种法律,而是道德诫律,是对人们内心的一种约束力,

是每个人的自我强制和其他人的自我强制结合的结果。

(2)同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恒久不变,是真正的道德哲学,且上帝宣布的意义

上的自然法才是一种法律。 4、特点:

(1)霍布斯的自然法基本上是世俗的,摆脱宗教神学束缚,扩大了范围

(2)霍布斯的自然法的原则是功力主义的、个人主义的,是以个人心理上自卫

的本能为基点的。所以其维护君主专制的理论没有深厚的根基,只是表面的,实质追求的是个人主义。

(3)始终强调其基本点是让人们过上和平而群居的生活,建立法律也是为了和

平和秩序。

(4)强调人与人的自然平等、法律平等,且更突出法律平等。平等更多是一种

资格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如果我们只追求结果的平等,会破坏规则。使权力集中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不平等。结果的平等是不可求的,正义的社会要求合理的不平等。

三、社会契约思想

(一)社会契约产生的前提 为了改变自然状态的不合理,人们会放弃别人也放弃的权利,将其给一个代表, 形成社会契约,使人类摆脱不和平的自然状态。

——和平、安全是目的

(二)社会契约的结果——利维坦的产生

社会契约形成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守约。由于人类的自私,自发遵守是不可能 的。霍布斯说要通过强制力、惩罚来实现。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超越双方的力量掌控,则契约就是有效的。所以大家把放弃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使其成为代表,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个人格是虚构的,是人们你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就是国家。所以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契约的结果。为了安全,成立国家,大家都服从于它,以获得安定。

总结:1、国家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是全民人格的体现 2、国家的权力是以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事务为限的。

3、主权者应当忠实于人们的信任,为他们谋利益,使其免受侵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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