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1.3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4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1.案件名称

1.1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1.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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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 违法情形: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1.案件名称

1.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1.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报告。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法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案件名称

1.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2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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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四条 违法情形: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案件名称

1.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违法情形: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1.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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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第三十六条 违法情形: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1.案件名称

1.1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七条 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案件名称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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